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5-0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7
借据,作为债权债务关系的直接证据,是一种由借款人签字并盖章的书面文件,旨在向出借人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它不仅是借贷双方法律关系的明确体现,而且在内容和性质上与借款合同最为接近,因此具有最高的证明效力,能够完整展现借贷双方的合意。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借款人为了否定借款事实的存在,有意不用真名签署借据。所以当借贷双方对借款人姓名真实性存在争议时,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举证责任。为了确定事实真伪,可以从借款人户籍所在地、借款时的见证人、或者通过笔迹鉴定程序进行判断。
1、如果欠条上的名字是欠款人曾用名或昵称,那么可以通过欠款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开具一份证明,证实这两个名字指的是同一个人。
2、如果借贷时现场有见证人,出借人可以邀请他们作为证人,来证明欠条上的名字与欠款人实际姓名是同一人。
3、如果没有见证人,且欠款人不承认借款关系,债权人可以选择申请笔迹鉴定,以确定借据上的签名是否出自借款人之手。
为了防止借据上借款人姓名与身份证不符的情况发生,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必须严格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并仔细比对债权凭证上所记录的借款人姓名是否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或者支付借款时选择转账支付,可以调取银行流水从而得知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一旦发现不符,应立即要求借款人更正相关信息,以免因信息错误而给自身权益带来损害。若借款人未能及时更正信息,原告将需要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无疑增加了举证的难度,使出借人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出借人在出借前务必做好充分的核实工作,确保借款人信息的准确性,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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