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4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2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共同承担并通知债权人的,属于债务加入。或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明确拒绝的,第三人亦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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