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3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7
承揽合同赋予承揽人法定的留置权,当定作人拖欠款项时,承揽人可利用这一权利施加压力,促使对方及时付款,保障自身的债权得到兑现。而定作方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应当深思熟虑自身可能面临的资金周转问题,避免因无法支付款项而陷入困境。若定作方对资金状况缺乏信心,但又急需承揽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成果,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承揽方不得对成果或定作方提供的材料行使留置权,以降低潜在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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