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5-10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出借人凭借借条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时,如果借款人提出款项未实际交付的抗辩,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法院在综合考虑借贷金额、出借人的经济情况、双方关系亲疏、交易习惯等因素后,若认为借条不足以证明借贷事实,将要求出借人进一步证明款项已交付。若出借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将不予认可其所主张的借款事实,并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注重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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