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3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7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若明确规定由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发包人需严格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各类细节,包括原材料和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以及具体的提供时间和地点。同时,发包人还需向承包人提供这些建设所需材料的合格证明。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共同对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的检验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保管费用。若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所需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承包人有权相应顺延工程日期,并保留要求赔偿因停工、窝工等造成的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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