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5-03-04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
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应该分两种情况界定:
一、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仍然是借款本金,而不能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计算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该法条并没有规定,在支付逾期利息时,需要将原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利息。所以逾期利息应当以借款人尚未归还的本金为计算基数,此种观点目前为主流观点。再者,若将借款的本金与利息一并纳入逾期利息的计算基准,那么这实质上等同于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的前提下,由法院代为计算并施加了一种复利效应,这显然与当事人的原初意愿有所出入。
二、如果当事人有了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包括了本息之和,那么逾期利息可以以本息之和作为计算基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得知:
1、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原定的利息可作为逾期利息计算的本金基数,但这一基数必须控制在原始本金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乘积的范围内。
2、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需支付的本息总额,必须控制在最初借款本金及基于该本金,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得出的整个借款周期利息总和之内。若超出此范围,人民法院将不予认可超出的部分。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为预防借贷双方因不明确条款而引发法律纷争,建议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务必详尽地约定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期内利率、逾期利率以及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等关键条款,同时还应明确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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