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10-0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4
逾期利息,亦被称为罚息,特指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因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而需向债权人支付的额外利息,作为对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由上述法条可见,未按约定还款是要支付逾期利息的,但是在约定了借款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呢?
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两种意见:
一、根据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对于逾期利息以借期内利率上浮30%-50%,,但上浮后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
二、出借人只能以借期内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终采取第二种方案,既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时,他们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这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则不应调整利率。如果选择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未就计算方式达成一致,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实际损失的计算仅限于借款期内的利率,没有其他依据。若采用借款期内利率上浮的方式计算逾期利息,既无法律支持,也违背《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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