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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及法律后果浅析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5-01-14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

“套路贷”并非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或专门的犯罪罪名,而是司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一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实则进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概括性称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套路贷指的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其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间借贷的核心在于通过贷款获取利息收入,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而“套路贷”则是以借款为名,实则利用精心设计的圈套,诱使甚至逼迫借款人不断累积债务,最终企图非法占有其财产,显然是一种不法行为。

二、民间借贷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受到民事法律的规范与保护,双方均力求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而“套路贷”则通过一系列欺诈手段,如诱骗受害人签订虚假合同、伪造银行交易记录、单方面随意判定违约等,故意制造违约事实,为后续实施非法侵占行为铺平道路。

三、民间借贷的本金及合法利息均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套路贷”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签订的虚假合同及恶意垒高的债务均不受法律认可与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应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处理。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同时根据《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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