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5-0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7
当民间借贷行为是否真实发生变得模糊不清时,法官不仅要核实原告提供的债权凭证在形式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还需全面考虑案件的所有相关事实和因素,对证据的效力进行深入分析。最终,法官需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盖然性标准,做出明确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应以下列事实和因素为标准:
1. 借款数额:借款数额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最为关键的待证实情之一。在不同的借款数额下,当事人的谨慎程度常常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当借款数额较小时,出借人对于款项的交付可能较为随意;而当借款数额较大时,出借人则通常会更加谨慎地处理资金的交付问题。
2.款项交付:款项交付是民间借贷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中,款项是否真实交付直接决定了双方借贷法律关系的有效性。款项交付涉及的具体细节,如交付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都至关重要。尤其是交付方式的选择,常常与借款金额的大小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款项交付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容忽视。
3.关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这涵盖了借贷双方的经济背景、出借资金的来源和借款的具体用途。一般来说,经济实力的强弱并不会对借贷关系的合法成立和有效性产生直接影响。但为进一步查明争议事实,则有必要将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纳入审查范围,以此作为判定讼争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的证据之一。
4.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人民法院在综合认定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时,应将交易方式和习惯视为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同时,可借助特定地区及一定行业范围内长期形成的交易方式和习惯,作为证明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的辅助证据。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更全面、准确地判断借贷事实的真实性。
5.证人证词。鉴于民间借贷交易的特性,众多借贷关系的形成都离不开中间人的引荐或是第三方的担保、见证。因此,证人证词在确认案件事实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那些客观证据相对薄弱的案件中,我们更应审慎鉴别证词的真实性,防止虚假证词误导视听,从而影响对事实的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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