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5-04-0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
2018年11月5日小李因为资金紧张向同乡小王借款1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期届满后,小王催促小李还款,小李以生意受损为由请求小王宽限时日,碍于同乡关系,小王无奈答应。之后两年小王多次向小李讨要欠款,小李均已上述理由拖延。2022年6月份后,小王发现再也联系不到小李,多次拨打小李电话无人接听,直至2023年12月份才联系到小李,但是小李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还款。由于小王在诉讼时效内的多次均为口头催收,并未保留证据,仅有的几次电话催收,借款人小李还没有接听电话。那么小王能否凭借几次未接通的电话记录主张诉讼时效中断?
笔者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在于激励权利人积极行使自身权益,避免其“在权利的温床中沉睡”。其根本目的不是为债务人提供逃避债务的途径,而是敦促权利人适时采取行动。若债务人蓄意躲避债权人,企图通过时效过期来逃避债务,这不仅违背了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原则,也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
在实际操作中,只要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了债权主张,不论债务人是否接收到这一主张,诉讼时效均可重新开始计算。本案例中,小王多次尝试通过电话联系小李以催讨债务,但小李却拒绝接听,导致小王客观上无法向其表达催款意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明文规定,即便小李未接听小王的电话,小王的行为也构成了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行为,因此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