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5-02-10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4
小王因做生意需要,向其舅舅借款10万元,由于对于小王不太放心,所以让其母亲作为见证人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字,后小王因经商不慎,无力还款,随后舅舅将小王及小王母亲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王偿还借款,其母亲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本案例中小王母亲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保证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契约形式,必须建立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清晰、明确的意思表达与协商基础之上。若双方未能达成这样的共识和约定,那么我们便无法确认保证关系的成立与存在。小王母亲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其他事实证明推定其为保证人,因此小王母亲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提醒:若未签署独立的保证合同或在借款合同中嵌入保证条款,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宜催促保证人在借条上明确标注“本人作为保证人”或“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等字样。若未注明且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亦应尽可能留存能够证明保证关系的文字、音视频等相关记录。此外,若签字人无意承担保证责任,应避免在类似表述后署名,以免日后可能被迫承担不必要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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