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6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4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格式条款无效:
(1)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条和免责条款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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