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5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保管的物品受损,保管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下一篇:寄存的贵重物品丢失,保管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虽认可全部债务,但只偿还了部分债务怎么办?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罪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约定了借款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该如何计算逾期利息?
口头约定的民间借贷关系,如何能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回到首页
联系电话
添加微信
律师简介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