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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款?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1

律师解答:

以下是《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示范性条款,并无强制效力,缺少了其中的一条或几条,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只有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才能确定合同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提供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目标。目标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服装销售合同中的服装、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房屋等。合同应规定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性能和其他类似标的物的属性,如新能源汽车或传统燃料汽车。

数量。合同中的数量要准确,需要选择当事人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质量。质量协议需要统一的标准,可以采用国家强制性标准,也可以采用省、市、行业协会的质量标准。

价格或报酬。在合同中,当事人对金钱的协议往往会引起纠纷,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数字或计算价格或报酬协议的方法。在对外贸易中,往往需要就运费和报关费达成协议。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履行义务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交付标的物、付款时间限制、地点和具体做法。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未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违约方的赔偿和补救措施。

解决争议的方法。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没有达成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也可以同意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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