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5-0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9
如果双方之间只有签署书面的借条或者欠条,借款的支付记录无法找到,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存在呢?
对于只提供借条等债权凭证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案件中,被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借款关系尚未成立或者借款已经偿还完毕,如果被告未能有充分证据证明,则应当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等债权凭证的证明目的予以认定,具体如下:
如果此时被告抗辩款项已经偿还完毕,此时被告需举证证明借款以实际偿还,如果被告已举证借款实际偿还了,原告还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且借款已实际交付被告。
如果被告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需要对不存在借贷关系做出合理说明,此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借款金额、借款支付、交易习惯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因民间借贷案件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以借款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法官审理类似案件时除了考虑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外,还需要考虑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借款来源等问题,且作为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款已实际交付,如果被告已证明借款未发生或借款偿还完毕,此时原告仍需要就借款关系存在且已实际发生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会承担不利后果。
参考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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