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6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6
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一定的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再继续执行赠与行为。然而,这种任意撤销权并非无限制。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那些涉及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何种形式订立,也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赠与人都不得随意撤销其赠与。如果赠与人未能按时履行或拒绝履行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他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相关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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