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26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5
王某因生意需要周转,便向赵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两人商量一年归还,年息10%。但在王某拿到借款时,向赵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仅约定了借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并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现在借款已到期,赵某还能向王某主张利息吗?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上述案例中,王某出具的书面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且赵某也无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协商过王某也同意利息按年息10%支付,因此视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并没有约定利息,故赵某无法向王某主张借期内利息。
但如果王某在一年后借款期限届满,没有按时偿还借款,此时赵某可以向王某主张借款的逾期还款利息。
提醒各位,出借款项时不要碍于情面,一定要留下书面借条、欠条,约定好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期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等等,一定程度上减少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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