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2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2
律师解答:
当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如果业主委员会未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也没有及时聘请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为了保障业主的公共利益,选择继续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并为此投入了人力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既然业主已经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他们有义务支付相应的物业费用。
参考法条: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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