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23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0
随着借贷方式多样化,各类小额贷款公司从中收取的中介费、手续费、咨询费等等一系列五花八门的别名费用,其实都是经过包装的“砍头息”。
其他别名的各类费用,看似很合理,看似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看似为了保护债务人成功借到款项,直接从借款中扣除了部分费用,使得借款人实际借到的金额比借款合同或借条中要低,导致借款人实际偿还的本金及利息都高于实际借款金额,很明显,加剧了借款人的金钱负担。
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借据、欠条上载明的金额一般会被认定为本金。但如果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将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因此“砍头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提醒各位,借款时如果遇到“砍头息”的情况,一定要留好提前扣除利息的相关证据,用法律来保护权益。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借款没约定还款日,到底何时偿还?
下一篇:借款没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