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5
如果寄存人未按照保管人的建议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并且未事先告知保管人,那么在物品遭受损害或丢失的情况下,寄存人必须承担所有不利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将仅按普通物品的价值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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