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10-2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罪的概念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
“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
“公开性”主要指的是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如推介会、传单以及手机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相关信息。
“利诱性”则是指集资者向广大集资群众作出承诺,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多种方式给予回报或还本付息。
“社会性”指的是资金筹集行为涉及广大的社会公众,即非特定对象。这构成了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特点。
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犯罪的罪名有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等。
那么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对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的认定问题,属于刑事部门的职权范围,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部门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精确判断,故只要经初步审查,发现可能符合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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