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11-1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处理意见:
一、债务人承认了全部的欠款数额,尽管只愿意履行部分债务,但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全部债务的认可。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当认为债务人同意履行部分债务的事实,已经改变了原全部债务诉讼时效已过的状态。因此,这一行为可以被视为对原债务的再次确认,可以视为债务人放弃全部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
二、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是脱离法律之外的债权,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的权利。所以再债务人未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偿还剩余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在剩余债权上的权益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债务人若选择部分偿还自然债务,这并不代表他们对剩余债务的重新确认,他们有权选择是否继续偿还。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原因在于: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自然债务的特性就是“失去法律强制力保护,不得请求强制执行的债务”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中的关键点在于“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对该法条应作严格解释。只是债务人同意部分履行,其行为受法律保护,债务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诉讼时效抗辩,而剩余的债务依然属于自然债务,除非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等,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即:不能简单的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其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写在最后的话:
出于自己的个人及商业信誉,构建和谐社会,不管有没有过诉讼时效,都应该及时结清自己的欠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如果义务人自愿对债务进行履行,权利人有权接受这一履行。在义务人自愿履行之后,他将失去要求返还的权利。这意味着,尽管债务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义务人仍然可以选择自愿履行其债务,而权利人有权接受这种履行。即:不能简单的将债务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归还部分债务的行为认定为其放弃对全部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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