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39
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预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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