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6
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工作之际,若定作人因某些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继续履行,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消耗。然而,若定作人行使这一权利导致承揽人蒙受损失,定作人应负责赔偿。行使随时解除权时,定作人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明确表达并通知承揽人。一旦解除通知送达承揽人,解除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承揽人需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移交给定作人。若定作人已预先支付报酬,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工作的价值后,应退还剩余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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