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合同债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6

在承揽人尚未完成工作之际,若定作人因某些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继续履行,定作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资源消耗。然而,若定作人行使这一权利导致承揽人蒙受损失,定作人应负责赔偿。行使随时解除权时,定作人须在合同有效期内明确表达并通知承揽人。一旦解除通知送达承揽人,解除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解除后,承揽人需将已完成的部分工作成果移交给定作人。若定作人已预先支付报酬,承揽人在扣除已完成工作的价值后,应退还剩余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免责声明:本文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相关裁判文书整合,仅代表个人观点,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不作任何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有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文章中若涉及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请以最新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法律名词标签: 合同纠纷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