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6
在委托过程中,若委托人决定解除委托,而受托人在此之前已投入时间和精力,且这种情况并非受托人的过错。例如,委托人不再继续委托事务,或者由于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委托合同终止等原因导致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在这些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事务的终止并无过错,委托人仍需支付相应的报酬给受托人。此时,委托人不能因解除合同而主张合同无效,受托人仍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报酬,以及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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