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7
在保管期间,如果保管人因疏忽大意导致保管物品损坏或丢失,例如不小心遗失了物品,那么保管人应被视为有过失,并需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然而,对于无偿保管人来说,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自己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那么他们将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管物品的损坏或丢失是由于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造成的,尽管保管物处于保管人的管理之下,保管人仍被视为未尽到保管义务,因此需要向寄存人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保管人有权向该第三人进行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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