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42
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的并采用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的时间;若记载与实际提供服务不一致的,按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以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若当事人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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