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9-0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8
在没有明确约定或指定的情况下,清偿债务应遵循以下法定顺序:若债务人未进行指定,则应首先清偿已到期的债务。若有多项债务同时到期,则应优先选择那些对债权人而言缺乏担保或担保最少的债务进行清偿。若担保数额相同,则应优先清偿负担较重的债务;若负担相同,则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若所有债务均已到期,担保数额、负担及到期时间均相同,则应按照债务比例进行清偿。
简而言之,当债务人欠同一债权人多笔债务时,若双方未约定清偿顺序,则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预估风险较大的债务在出借时应通过书面协议约定优先清偿。在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且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剩余债权进行诉讼。特别是当债权已到期并受诉讼时效限制时,应优先考虑主张。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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