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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关系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6

通常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才需承担代为履行的责任,这体现了其补充性的角色。然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共同成为连带责任人。这意味着,债权人在保证所覆盖的范围内,既可以向主债务人寻求赔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无论债权人选择向谁追讨,债务人和保证人都必须承担相应责任,无法拒绝。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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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标签: 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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