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4
尽管某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但如果没有明确标注其为保证人身份或明确列出保证责任,那么该签字者通常被视为见证人而非保证人,因此无需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如果存在其他事实或证据可以推断出签字者具有保证意图,那么这种情况将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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