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23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9
1、当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报酬或材料费时,这种情况为留置权的产生提供了基础。具体来说,定作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其支付义务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2、根据承揽合同的约定,承揽人需合法占有工作成果。留置权的核心是以物为标的,这意味着不动产并不适用于留置权。因此,承揽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必须确保自己仍然占有他人的物品。一旦承揽人归还了工作成果,他将失去对留置财产的占有权,进而导致留置权的失效。
3、承揽人的债权与其占有的动产之间需要存在一定的关联。承揽合同作为双务合同的一种,其债权人所留置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样才能确保留置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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