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4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9
自承运人接收货物开始,直至交付货物为止,承运人应当对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坏或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损坏或丢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所导致,承运人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丢失,且承运人尚未收取运费,则承运人无权要求支付运费;若已收取运费,托运人有权要求返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相继运输过程中,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需对整个运输过程负责;若损失发生在特定运输阶段,则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以及该阶段的承运人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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