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2-0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4
律师解答:
若检验期约定过短,则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若在检验期内很难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或质保期短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以法律法规期限为准。
若双方对检验期没有进行约定,则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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