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24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的规定: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债权债务转移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