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4
律师解答:
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现有履约风险,合同先履行义务一方可以考虑行使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安抗辩权指的是在合同生效后,若双方约定了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方在掌握了确凿证据,显示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相应担保之前,暂时停止履行合同。这一权利的存在,旨在让先履行方能够规避因后履行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所带来的风险。然而,由于合同本身已明确了双方的履行顺序,法律在保护先履行方的同时,也需确保后履行方能够按期得到其应得的利益。因此,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相关实体与程序要求。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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