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2
合同生效后,若合同中关于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若不能补充的,可以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若仍无法确定的,质量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若无,则按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若无,则按行业标准;若都无,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报酬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适用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有债权人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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