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4
随着“套路贷”“美容贷”“装修贷”又滋生出一批专门从事放贷为业的职业放贷人,游走在非法的边缘,那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与职业放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如何认定。
职业放贷人,通常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取得房贷资格,金融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业务,应当经批准才可以从事活动,如果出借人为企业,那么就要看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允许从事放贷活动;如果是自然人,自然人当然不具备放贷资质。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职业放贷人出借的款项大多都需要加收服务费、中介费、咨询费等等,以此达到营利的目的。三是放贷行为具有经常性,因为职业放贷人以此为业,所以会经常性的出借款项。四是借款对象为不特定的。符合上述特点的,均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因为职业放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的金融秩序,严重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属于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故与职业放贷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多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情节严重的,也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金融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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