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4
若合同中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下一篇:合同中部分重要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怎么办?
借款人故意不接催款电话,出借人能凭借未接电话,主张诉讼时效中断吗?
民间借贷中,能否以借期内本息之和计算逾期利息?
在他人借条上签字,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的区别及法律后果浅析
回到首页
联系电话
添加微信
律师简介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502981693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