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4
老阮因做生意的需要向老友小张借款,双方为此签署了详尽的借款合同。老阮考虑到生意回报的不确定性,他与小张商定,关于还款期限待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做决定。
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给老阮的生意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导致其资金链断裂,陷入困境。
看到这样的情形,小张开始担忧自己的借款可能无法按时收回,于是他提出要求老阮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然而,老阮却认为,既然双方之前已经商定好待日后确定还款期限,那么小张便不能单方面、未经自己同意就擅自设定还款期限。他认为还款应该在自己有能力偿还时进行,而不是小张想让什么时候还就什么时候还。
那么小张可以要求老阮在一个月内偿还清欠款吗?
律师说法:当还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双方最佳的选择仍然是协商补充。然而,出借人往往希望借款能够尽快归还,而借款人则可能希望尽可能地拖延还款时间,这使得双方很难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依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合同的目的或交易习惯来确定还款期限。如果仍然无法确定,那么出借人则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借款的及时归还。
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该期限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换言之,当双方协商确定或出借人单方面设定还款日期时,诉讼时效的起始点便是该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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