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9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9
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开发商的承诺常常被视为要约邀请,意在鼓励购房者表达购房意愿。因此,一般情况下,购房者难以追究开发商因这些承诺而产生的责任。
然而,当开发商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和承诺,且这些承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具有重大影响时,这些承诺应当被视为要约。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这些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来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下一篇:民间借贷中利率约定多少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