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6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8
若管理事务与受益人的真实意愿相悖,即未能达到无因管理的预期目的,则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将无权向受益人追讨因管理事务所产生的必要费用,也无权要求受益人对其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然而,若受益人的真实意愿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则此规则不适用。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
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什么是无因管理?
下一篇:职业放贷人的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