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5
存货人除需明确告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外,还需提供相关详尽资料,使保管人能更深入了解物品特性,并为妥善储存作必要准备。若存货人未遵循此规定,保管人有权拒收物品或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损失,相关费用由存货人承担。对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高危物品,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储存条件。若保管人未满足这些条件而擅自储存,由此引发的任何损害,存货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九百零六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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