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30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6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即将租赁物转移占有至承租人。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包括按照约定的租赁物的名称、数量、交付方式、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2、
首先,出租人必须确保在租赁期内,租赁物能够满足双方事先约定的使用目的。这意味着,如果租赁物存在任何功能上的缺陷或瑕疵,出租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这是出租人对于物的效用所提供的瑕疵担保义务。
其次,出租人还需担保租赁物不会受到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主张。这涵盖了诸如产权纠纷、债务抵押等可能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形。出租人必须为这些潜在的权利瑕疵提供相应的担保义务。
总的来说,出租人不仅要确保租赁物的物理性能满足约定,还要确保租赁物在法律层面上不受任何阻碍,从而保证承租人能够顺利、无忧地使用和享受租赁物带来的利益。
3、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5、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6、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7、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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