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07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31
律师解答:
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实践中的审理观点如下:
1、部分地区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如果双方又约定,且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则以双方的约定为准,但约定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一般认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都可以认定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对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认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交通费补助等实际发放工资。
3、有部分地区认为奖金、津补贴、福利等不应纳入加班费计算基数。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
上一篇: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