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01 所属分类: 劳动工伤 阅读量:40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没有明确的法规规定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员工可以主张被迫离职且索要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一方面单位变更工作地点的,可以视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提供工作场所等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单位基于经营情况对工作地点进行合理调整,且单位提供便利措施或交通补贴等措施减少不利影响的,则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被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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