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7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8
律师解答:
试用买卖合同生效的前提是买受人明确表示愿意购买,而出卖人则无权强制买受人进行购买。根据试用期的届满与否,法律对于如何认定买受人的购买意愿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买受人有权选择购买标的物或拒绝购买,此时,其购买意愿的表达方式通常以明示形式呈现,包括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出卖人传达。若买受人选择拒绝购买,则无需提供任何理由。当商品被取回后,若双方对商品使用费没有明确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则无需支付任何使用费。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超过试用期,买受人不想购买商品的,必须以明确拒绝的方式告知出卖人,否则法律将视作买受人已默认购买。
此外,买受人应特别注意,在试用期内,若已支付部分价款或对标的物进行了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特定行为,则将被视为已经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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