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6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5
律师解答:
在分期付款交易中,买受人在支付全款之前便提前占有了商品。这种情况下,出卖人所面临的风险实际上要大于买受人。所以为了保障出卖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注:对本站有任何建议或者有法律咨询的公众均可致电:185 0298 1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