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3-1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9
律师解答:
“砍头息”看似是出借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风险降低手段,但实质上,借款人获得的实际本金少于借条上所示,出借人据此提前收取利息,不仅违反了以本金为基准的利息计算法则,还背离了借款人的初衷,给借款人增添了额外的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的规定,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上标明的借款金额通常被认定为本金。若出借人事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法院将认定实际出借的金额为本金。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利息已被扣除,借款人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做法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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