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4-11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14
行纪人需遵循委托人的明确指示,按指定价格进行交易。若行纪人违反此指示,委托人有权拒绝相关交易,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九百五十五条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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