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雯婷律师发布日期:2024-01-18 所属分类: 合同债务 阅读量:20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双方中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具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中止履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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